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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微信红包要收税……

深蓝财经 深蓝财经 · 2015.08.05 20:29 · 1阅读

来源|岁不寒 这才是互联网金融(ID:topwemedia)

据《中国日报网》英文版报道,国内监管部门可能会对部分"电子红包"征税。此前,一份在国税局内部流通的《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被发到了互联网上。


听到这里,金融君顿时虎躯一震。纳尼?这年头连微信红包都要收税了?那到底是发红包的人被收税还是抢红包的被收税?怎么个收法?一连串的疑问从小编脑海中闪过……


网络红包征税时代真的来了?


据悉,这一通知的内容大致如下:其一,亲友间的红包发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,不征个人所得税;其二,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网络红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,并由企业代扣代缴;其三,企业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网络红包,如赠品券、折扣券、现金券等按照销售折扣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,不征个人所得税。


如果消息属实,税务总局可真算是拿了最大的红包还不用抢……可是臣妾还没做好准备啊!不过,早在该通知发布之前就已经有"良心企业"积极纳税去了。今年4月,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地税对外宣布全国首笔"红包税"征收成功,当地一家企业在春节综艺节目中发放的300万红包,代扣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。土豪企业,请收下小编的膝盖!


众所周知,网络红包在今年春节期间异常火爆。腾讯数据显示,今年2月18日到23日,用户共发送了32.7亿个红包。马化腾则在今年两会期间称,春晚5亿元微信红包缴税1亿。另外,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多次公开表示,企业现金形式网络红包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而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。



这些问题怎么破?


听了这么多,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还是没确定何时公诸于众,也因此存在很多疑惑:


1、网络红包被认为可能属于:财产转让所得或偶然所得,到底是何性质?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飒从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6条反推,认为微信红包不宜定性为财产转让。但部分人持反对意见,认为微信红包的资金转移具有民俗色彩,更偏向于个人赠与行为。(这说到底都是对网络红包该不该被征税的争议。)


2、网络红包征税的起征点为多少? 虽然偶然所得确有规定20%的税费,但彩票(奖券)起征点为1万,有奖发票从800元起征,微信红包达到多少才会要收税?要是都像小编这样抢到0.01元的红包,你告诉我该怎么为国家税收贡献一份绵薄之力?


3、税务当局怎样识别和区分各种网络红包的意图?举个栗子:逢年过节的,本来公司要发微信红包给每一位同事,结果大BOSS一想:这么发,税务总局要收税,不妙!最后,老板用个人微信给咱发了个大红包,因为是亲友红包,成功省下20%的红包钱……


4、职工取得企业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红包,两种情形是否要做区分?按照税法规定,职工取得所在企业红包,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,由企业代扣代缴;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某企业发放的红包,则全额适用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要不要做这样的区分?


5、最后,律师肖飒也提出,微信红包总量巨大,发生频率高,所属企业由此获取财产性利益或品牌增值是否缴税,哪种税费适宜,值得进一步探讨。

微信最近祸不单行,央妈和税务总局都下手


除了税务总局考虑对微信等红包进行征税外,最近微信摊上的事儿可真不少。当然,其中大多跟上周五央行发布的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分不开。神马未来用户发微信红包,要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的身份;告别免费转账时代,AA收款功能或成摆设;"快捷支付"超200元,或需登录银行网银验证……


明眼人都看得出来,这是央妈扯着支付安全的大旗拉偏架,为银行护短。不过在8月3日,腾讯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负责人还是对央妈的意见稿给出了回应,撇开一系列套话,金融君觉得白话版的应该如下:


央妈肯花心思拾掇咱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,那是给足了咱们面子,普通人央妈还不屑去拾掇呢!不过,央妈也不早些透点风出来,现在这样一刀切肯定是不行的。为了你好、我好、大家好,还请央妈抽个空儿听听大家伙儿的意见,小的已经准备好了万全之策,on call 36小时,就等着央妈召唤了!

发稿编辑: 九个头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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